線上服務條款

歡迎您加入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下稱「石策」)會員,並使用石策所提供的各項線上服務。

為保障您的權益,請詳細閱讀本服務條款所有內容。當您在線上勾選「我同意」並註冊完成,或開始使用石策所提供的任一服務時,即表示您已經詳細閱讀、了解,並同意遵守本服務條款的所有約定。請注意,如您不同意本服務條款時,將無法繼續使用石策所提供之服務。

提醒您,要先行審閱本契約三日以上,再按「我同意」。

當事人及其基本資料:

(一)石策會員(以下簡稱「甲方」):

甲方個人資料皆載明於會員頁面

(二)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乙方」):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代表人:劉芳茵

電話:0972-099710

網址:https://ttslaw.tw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第一條(本服務之定義)

  乙方授權甲方於指定之網站系統,使用乙方透過網際網路連線進行之教學或其他相關服務。但其中的網際網路教學服務不包括正規教育、國民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及短期補習班所提供之服務。

  甲乙雙方關於本服務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條款訂定之。

第二條(服務內容)

  服務內容包括下列各款:

    (一)乙方提供服務之網站。

    (二)乙方提供本服務之適用對象:不限。

    (三)乙方提供本服務之教學內容、教學課程數量及贈送之教學課程數量:依會員所購買的課程內容或所選擇的方案而定。

第三條(設備規格)

  乙方於甲方使用本服務前,明確告知甲方使用本服務前,應具備下列之軟硬體設備基本規格及要求:

作業系統電腦
Windows 10
Mac OS 10.13
手機
iOS 12
Android 7
瀏覽器Chrome 75
Firefox 68
網路速度光纖網路 2M
行動網路 4G

  甲方連結乙方指定網站系統之機房設備之接取網路,除經雙方約定由乙方所提供者外,應由甲方自行向合法經營之電信事業申請租用,甲方租用該接取網路所生之權利義務,依甲方與該電信事業間契約約定之。

  乙方未事先告知第一項之約定,致甲方無法使用本服務或影響本服務之品質者,甲方得主張本契約不生效力。

第四條(契約之成立生效)

  甲方經由網際網路申請本服務者,於乙方所指定網頁上點選「同意」鍵,表示同意申請本服務並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式後,乙方應立即以網站系統,回覆通知甲方利用再次確認機制加以確認電子文件內容,經甲方再次確認後,本契約成立。

   除前項情形外,經雙方於本契約書上簽名或蓋章後,本契約成立。

第五條(法定代理人)

  甲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本契約訂定時,應經甲方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本契約始生效力;甲方為無行為能力人者,應由甲方之法定代理人代理訂定契約。

  違反前項之約定者,除有民法第八十三條之情形者外,本契約不生效力,乙方不得據以要求甲方之法定代理人負擔契約履行或賠償責任。

  限制行為能力人於訂立本契約條款前,應主動告知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第六條(登錄使用)

  甲方於收受乙方提供使用本服務所需之登錄帳號、序號或密碼之日起,應依乙方規定之登錄程序註冊與甲方身分證明文件相符之必要個人資料,並設定使用者帳號及個人密碼,以便乙方於甲方使用本服務時,確認甲方之身分。

第七條(授權登入方式)

  乙方授權甲方登入本服務網站系統之方式為帳號密碼制,每個會員帳號密碼組之數目為1;每組帳號密碼於同一時間之使用權數目亦僅為1。

第八條(使用期間)

  乙方授權甲方使用本服務之期間、次數或權利以甲方所購買服務或所選服務方案的頁面說明之記載為憑。

第九條(擔保授權)

  雙方應確保其就本契約所授權他方使用之服務內容,為合法權利人。

  一方有違反前項之情事致他方無法繼續使用者,違反者應補償他方無法使用之損失,如他方所使用的服務為教學服務者,所賠償以替換類似課程或全額退還該課程您所支付之授權使用費金額為限;如他方所使用的服務為其他服務,則不在此限。

  未經乙方事前之書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將其使用權讓與他人使用;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於與他人共用您的會員帳號、分享串流或公開放映等。

第十條(授權使用費)

  本服務授權使用費之金額如購物車清單或所合作方案所記載。

  乙方得以優惠價格提供甲方自由決定是否加價購買商品、教學課程或服務。

  甲方依前項優惠方式加價購買之教學課程或服務,契約終止或解除時,準用第23條第2項規定。

  訂立本契約時,乙方以「贈品」為名義,向甲方所為之贈與,於本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返還該贈與物,亦不得向甲方主張應自返還之費用金額當中,扣除該贈品之價額。乙方以贈送教學課程數量、使用期限為內容而簽訂契約者,亦同。

  前項「贈品」,其價值之上限為商品、教學課程或服務價值之2分之1。

第十一條(付費方式)

  雙方同意教學服務授權使用費之給付方式為一次全部繳納。其他服務依其性質不同,另有約定,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授權使用原則)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甲方自負一切法律責任,乙方並得通知甲方終止本契約,甲方不得拒絕:

     (一)甲方蓄意散布干擾乙方網站系統正常運作之電腦程式,或對於本平台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修改、重製、對於任何功能、程式進行還原工程 (reverse engineering)、反向組譯(disassemble)或任何企圖取得原始碼或內容之行為等。

     (二) 甲方在乙方網站系統上散布恐嚇、毀謗、侵害他人隱私、色情或其他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公序良俗之文字、圖片或影像。

  於前項情形,乙方有權自行認定並立即停止傳輸(下架)任何前述內容並採取相應行動,包括但不限於暫停甲方使用本服務之全部或部分、移除該內容或保存有關記錄等。

  甲方利用本服務從事其他不法或違反本契約約定事項之行為,其情節重大,且經乙方通知甲方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者,乙方得通知甲方終止本契約,甲方不得拒絕。

  乙方依前二項之約定終止本契約者,應按比例返還甲方相當於終止契約前尚未使用之本服務授權使用費金額,但乙方得於返還金額中扣除百分之20之懲罰性違約金。

第十三條(甲方之義務)

  甲方對於使用本服務所產生之授權使用費,有按時給付之義務,並對本契約終止前已產生之授權使用費,有繳納之義務。

  甲方如為合作夥伴者,應有給付合作內容要求的服務。

  甲方對於其使用者帳號與個人密碼有妥善保管以避免第三人知悉之義務。

   甲方在使用本服務時,有遵守本契約第12條所約定之授權使用原則之義務。

  甲方依本契約第7條之約定所註冊之個人資料有錯誤或已變更者,應儘速通知乙方請求更正。如因甲方怠於通知而致其權益受損者,應由甲方自行負責。

  甲方應提供並持續保持所有建立該帳號之個人資料之真實性及完整性,所有的個人資料皆被視為註冊必備要素,如建立帳號時提供之個人資料有虛偽不實或不完整之情事,因此造成乙方之損害時,甲方應對乙方負損害賠償責任。

  甲方不得以重製、公開傳輸、轉售、公開播放、分享或用本平台所提供服務以外之方式下載、使用本服務;且不得在乙方網站系統上散布恐嚇、毀謗、侵害他人隱私、色情或其他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公序良俗之文字、圖片或影像。

第十四條(帳號密碼非法使用之處理)

  利用甲方之使用者帳號與個人密碼,登入本服務網站系統之行為,推定為甲方之行為。

  雙方當事人之任何一方,發現甲方之使用者帳號或個人密碼遭第三人不法或不當之使用,應立即通知對方。經甲方確認甲方之使用者帳號或個人密碼有遭第三人不法或不當之使用情事,乙方應立即暫停該使用者帳號或個人密碼之使用,並接受甲方更換其使用者帳號或個人密碼之請求。

  前項情形,除甲方能證明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之使用者帳號或個人密碼遭第三人不法或不當使用所生之損失者外,如甲方使用教學服務他,乙方得於7個工作日內以延長甲方之使用期間或返還甲方已遭扣除之使用次數、時間單位作為補償;如甲方所使用為其他服務,則乙方之賠償以該次合作費用為限。

第十五條(服務品質)

  乙方應提供具有合理期待安全性之服務,並應確保其系統設備,無發生錯誤、畫面暫停、遲滯、中斷或不能進行連線之情形。

  網際網路教學服務於乙方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違反前項之約定者,除應及時更正或修復外,並經甲方舉證確定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後,應依下列各款之約定,賠償甲方之損失:

     (一)定期制者:乙方應延長甲方之使用期間。

    (二)計次制者:乙方應返還甲方已遭扣除之使用次數。

  經甲方通知或乙方知悉內容錯誤,除於網站公告錯誤內容外,並於通知或知悉之日起算及時完成更正或移除。

  具甲方身分之學生明白乙方平台上之課程由各具甲方身分之授課老師提供,乙方盡力要求授課老師所提供之教學內容或教材之正確性,經學生通知知悉課程或教材內容可能有錯誤,乙方將協助學生與授課老師確認內容,並於通知或知悉之日起算 3 個工作日內完成與授課老師之初步確認。

  於網際網路教學服務有效期間內發生情節重大之系統異常或教學內容、教材錯誤之情事達3次以上,且乙方未依規定修復或更正,甲方得通知乙方逕行終止本契約,乙方不得拒絕,乙方應按比例返還甲方相當於終止契約前尚未使用之網際網路教學服務授權使用費金額,並加計返還金額最高不得超過返還金額百分之1之違約金。

  甲方使用網際網路教學服務時,因可歸責於與乙方合作的第三人之事由,發生教學內容錯誤、網站系統畫面暫停、中斷、不能進行連線或其他服務品質瑕疵之情形,甲方得準用第2項各款之約定,請求乙方於7個工作日內補償之。

  乙方不保證以下事項:

    (一)服務將符合甲方的特定要求。

    (二)於乙方購買或取得之任何產品、服務、資訊或其它課程將符合甲方的期望,對此是否使用服務應由您自行考慮且自負風險。

第十六條(乙方之履約保證責任)

  網際網路教學服務授權使用費預付期間逾一年且預付金額超過新臺幣五萬元者,乙方應就超過金額部分,將依信託法規定開立信託專戶管理或由銀行提供履約保證,作為履約保證之內容。

第十七條(智慧財產權)

  甲方應尊重與本服務有關之所有智慧財產權,非經智慧財產權人事前書面同意,甲方不得以本契約授權以外之其他方式加以利用。

  甲方違反前項之約定者,應依法賠償智慧財產權人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給付乙方以違反者依法應賠償給智慧財產權人賠償金之百分之20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第十八條(乙方保密義務)

  乙方因提供網際網路教學服務而知悉或持有甲方之學習紀錄或其他個人資料,乙方負有保密義務,除甲方請求查詢或第三人依據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請求查詢者外,乙方不得對任何第三人揭露。

第十九條(乙方免責事由)

  除本契約或乙方之廣告另有保證使用網際網路教學服務之學習成效外,乙方不保證甲方使用網際網路教學服務之學習成效。

第二十條(暫停服務之處理)

  乙方對於本服務相關軟硬體設備,進行營運上必要之搬遷、更換、升級、保養或維修時,得暫停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乙方因前項事由而暫停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應於暫停本服務7日前,於本服務網站首頁上及本服務進行中公告,或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甲方。但因臨時性、急迫性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一條(個人資料之保護)

  乙方因提供本服務得蒐集、處理及利用甲方之學習紀錄或其他個人資料,對於甲方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取得甲方事前之書面同意,並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本契約目的之必要範圍,且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乙方不得將甲方個人資料為本契約目的必要範圍外之利用,並不得將甲方個人資料於乙方之關係企業之不同法人間流通。

第二十二條(契約之變更)

  乙方修改本契約時,應於30日前於網站系統公告之,或以電子郵件通知甲方。

  甲方未為反對之表示且繼續使用本服務者,乙方依契約變更後之內容繼續提供本服務。

  甲方不同意第1項之變更,得於公告後30日內向乙方主張終止契約,並依下列約定事項處理:

  甲方主張網際網路教學服務終止時,乙方應按比例返還甲方相當於終止契約前尚未使用之網際網路教學服務授權使用費用金額,雙方準用第23條第2項規定處理。如甲方主張其他線上服務終止時,雙方準用第24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網際網路教學服務終止與退費)

  本網站所提供的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如係採定期制或計次制者,甲方於使用期間屆滿或所購使用次數使用完畢時,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契約即告終止。

  除前項所約定之情形者外,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契約,乙方不得拒絕。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契約終止後,乙方應依下列方式,結算、撥付或收取網際網路教學服務之授權使用費:

    (一)開課日前及開課日後7日內,終止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契約,應全額返還網際網路教學服務授權使用費。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開課日起第8日至第14日以內始終止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契約,應返還網際網路教學服務授權使用費之百分之30。如經乙方釋明契約終止係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所致者,乙方並得自返還之金額中扣除百分之30之違約金。

    (三)開課日起第15日始終止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契約,網際網路教學服務授權使用費全額不予退還。

  若課程募資失敗或課程老師未完備其與乙方約定之義務,乙方將甲方已支付之費用全額退還。

第二十四條(其他線上服務終止與退費)

  如甲方所選擇的服務為乙方所提供的其他線上服務,乙方得於服務終止前3日不附任何理由,通知甲方終止其他線上服務之提供。

  其他線上服務契約終止後,乙方應依以下方式,結算、撥付或收取服務之授權使用費:

    (一)其他線上服務如以計次制,乙方應返還甲方該次未使用之費用。如經乙方釋明契約終止係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所致者,乙方並得自返還之金額中扣除百分之30之違約金。

    (二)其他線上服務如以定期制,乙方應按比例返還甲方相當於終止契約前尚未使用之服務金額,且乙方以扣除該服務金額百分之5作為相關服務的行政費用。

第二十五條(不可抗力事件)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本契約無法履行者,雙方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均得通知對方終止本契約。本契約終止後,乙方應按第23條、第24條規定返還甲方相當於終止契約前尚未使用之金額。

第二十六條(文書自動生成服務相關聲明)

   本網站所提供文書自動生成服務,如部分內容係參考司法院網站之書狀範例再作修改而成,就狀紙內容係司法院網站擁有著作權,惟就本網站提供其他內容之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均歸屬完成著作人之所有。

 本網站所提供文書自動生成服務功能,禁止不具律師資格者藉此辦理訴訟事件營利,如有使用者不具律師資格藉此辦理訴訟營利,經發現必進行檢舉,違反律師法第127條、第128條規定,絕不寬貸,請使用者自重。

  文書自動生成服務係依使用者輸入之資料所作成,請使用者依照事實輸入,如輸入不實資訊因而影響他人權益,除使用者另行購買其他服務外,因本網站就使用者如何使用生成之書狀並無審核確認之權限,無從擔保其真實性,亦無從擔保使用者向法院聲請之結果,使用者需自負民、刑事上之法律責任。

  在使用者使用文書自動生成服務時,除使用者另行購買其他服務外,在使用者僅使用文書自動生成服務時,因本網站無從監督或干涉使用者使用此服務的情形,是使用者與乙方(及合作律師)間並未成立任何律師與客戶間的契約關係。

  文書自動生成服務為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所稱之「通訊交易」,屬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適用「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第5款之規定,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解除權之適用。

  使用者就使用文書自動生成服務所生的書狀,另行進行的任何修改、添加等相類似之行為,皆為使用者之自我之行為,與本網站干涉,如因此產生任何法律責任,使用者應自行負責之。

第二十七條(申訴權利)

  甲方對於乙方所提供之線上服務,除得撥打乙方電話提出申訴外,亦得以電子郵件或書面,或至乙方之營業處所向乙方提出申訴,乙方應自接獲甲方申訴之日起15日內妥適處理之。

第二十八條(準據法)

  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議,雙方當事人約定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第二十九條(契約之附件)

  有關本契約之廣告、分期攤還表及保證書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前項廣告、分期攤還表及保證書之內容,如有與本契約條款內容相牴觸者,應為有利於甲方之適用。

  本契約成立時,乙方應將本契約及相關內容,提供甲方下載、列印儲存。

第三十條(契約之解釋)

  本契約條款內容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甲方之解釋。

第三十一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或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有關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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