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套匯管制與裁判分割

農地經套匯管制可否訴請裁判分割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農業用地經套匯管制後,共有人是否可得向法院訴請分割該土地?

作者:劉芳茵 律師

農地套匯管制與裁判分割

問題:

已申請興建農舍之共有農業用地,業經主管建築機關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規定,於地籍套繪圖上著色標示管制,在未經解除套繪管制前,上開土地之共有人可否訴請分割該土地?

(一)肯定說:

1、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第2項就已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所為分割之限制,顯已超過母法授權之範圍: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下簡稱辦法)第 12 條第 2 項係依據農業發展條例(下簡稱條例)第18條第5項之授權而訂定,稽之該條項所定:「前4項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積率、最大基層建築面積與高度、許可條件、申請程序、興建方式、許可之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足見其授權訂定之內容,僅限於農舍興建之資格、程序及要件,不及於已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分割之限制,且上開條例亦無已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須提出未經套繪管制或解除套繪管制之證明,始得辦理分割或相類似意旨之明文,參以上開條例第18條第4項規定:「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不得重複申請」,可知上開辦法第12條第2項至第4項有關套繪及解除套繪管制之規定,乃在落實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不得重複申請之目的,非在限制已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之分割。故上開辦法第12條第2項就已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所為分割之限制,顯已超過母法授權之範圍,應不生效力。從而,如題所示土地之共有人自得訴請分割該土地。(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2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8號判決參照)

2、土地原物裁判分割的共有人需要繼受建築套匯管制,不會影響主管機關對於法定空地的管制:

  系爭土地之原物裁判分割並不受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蓋本案於裁判分割確定後,上訴人2人分割後所取得之土地,仍須繼續受建築套繪管制者(類似以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分割後轉載至抵押人所分配之土地),是系爭土地以裁判分割之方式為之,並不會影響建築主管機關對原有法定空地之管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4 年度重上字第 48 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否定說:

1、原103年度內政部函釋經105年度內政部函示宣告停止適用:

  內政部105年4月27日台內營字第1050804906號函:「要旨:有關已興建農舍並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之農業用地得檢附法院確定判決書逕向地政機關申辦分割之函釋停止適用(原內政部 103.04.29台內營字第1030804511號函停止適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63號判決參照)

2、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第2項是民法第 823 條第 1 項關於「除法令另有規定」之分割限制規定。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第2項係內政部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5項規定所訂定之行政命令,目的在避免農地細分,乃民法第 823 條第 1 項關於「除法令另有規定」之分割限制規定。故已申請興建農舍之共有農業用地,於未經解除套繪管制前,其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法院應依民法第 823 條第 1 項規定,駁回其分割之請求。

 

(3)結論:

  多數見解採否定說。基於內政部103年4月29日台內營字第1030804511號函,業於105年4月27日經內政部以台內營字第 1050804906號令停止適用,地政司自該日起,就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經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確定者,已不受理分割登記。採肯定說將生分割登記之爭議,宜尋適當途徑解決。

參照: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第2項:「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地籍套繪圖上,將已興建及未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分別著色標示,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

農業發展條例 第18條:「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取得農業用地之農民,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核定,於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得申請以集村方式或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前項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其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滿五年始得移轉。但因繼承或法院拍賣而移轉者,不在此限。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取得農業用地,且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得依相關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法令規定,申請興建農舍。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共有耕地,而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分割為單獨所有,且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亦同。第一項及前項農舍起造人應為該農舍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或併同設定抵押權;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不得重複申請。前四項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積率、最大基層建築面積與高度、許可條件、申請程序、興建方式、許可之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對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者應予獎勵,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其獎勵及協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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