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創業!! (二) -該如何選擇企業組織型態(下)?

作者:劉芳茵 律師

該如何選擇企業組織型態(下)?

賈伯斯(Steven Jobs): 「你想下半輩子繼續賣糖水,還是抓住一個改變世界的機會?」

公司類型差異

一、前言

依前「該如何選擇企業組織型態(上)?」可知,公司類型依公司法第2條規定,有4種類型,分別為「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司具有法人格,且可以設立股東有限責任的企業組織,是較多人選擇成立的組織類型,因此本文特就公司類型差異提出說明,以供創業者作為創業的參考。

 

二、公司類型差異比較

以下謹提出公司組織型態差異性供比較,以利創業者依其需求選擇最適組織設立:

(一)

 

無限公司

兩合公司

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成員責任

無限責任

無限責任股東:無限責任

有限責任股東:有限責任

有限責任

有限責任

有限責任

業務機關

各股東

無限責任股東

董事

董事會

董事會

出資人數

2人以上

1人以上

1人以上

2人以上,但政府或法人股東不受上述限制

同股份有限公司,但上限50人

表決權之行使

一人一表決權

無限責任股東一人一表決權

一人一表決權,或契約約定按出資額多寡比例分配

一股一表決權,但特別股得限制無表決權

一股一表決權,但特別股得限制無表決權,或具有複數表決權及特定事項表決權

出資轉讓是否有限制

其他股東全體之同意

得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

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董事出資轉讓則需其他股東全體同意

自由轉讓

章程得明訂股份轉讓限制

(二)

 

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選任方式

經股東

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

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執行一般業務方式

取決於過半數之同意。

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同股份有限公司

損益分配方式

章程規定

依股東持股比例分配

章程規定

組織轉換方式

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減資或變更其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得經全體股東同意,變更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經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變更為「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出資型態

現金、其他財產

現金、其他財產、技術

現金、其他財產、技術、信用、勞務(不得超過發行總數一定比例)

三、建議

創業者可以依自我需求選擇設立公司類型,並可依公司創設階段規劃不同公司類型,以切合當時公司發展的需求,而綜合上述說明,創業者可參照如下建議為公司設立規劃:

公司類型差異

(此僅參考,實際規劃仍視創業者之需求,如有任何需要,再請與本所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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