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劉芳茵 律師
該如何選擇企業組織型態(下)?
賈伯斯(Steven Jobs): 「你想下半輩子繼續賣糖水,還是抓住一個改變世界的機會?」
一、前言
依前「該如何選擇企業組織型態(上)?」可知,公司類型依公司法第2條規定,有4種類型,分別為「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司具有法人格,且可以設立股東有限責任的企業組織,是較多人選擇成立的組織類型,因此本文特就公司類型差異提出說明,以供創業者作為創業的參考。
二、公司類型差異比較
以下謹提出公司組織型態差異性供比較,以利創業者依其需求選擇最適組織設立:
(一)
| 無限公司 | 兩合公司 | 有限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
成員責任 | 無限責任 | 無限責任股東:無限責任 有限責任股東:有限責任 | 有限責任 | 有限責任 | 有限責任 |
業務機關 | 各股東 | 無限責任股東 | 董事 | 董事會 | 董事會 |
出資人數 | 2人以上 | 1人以上 | 1人以上 | 2人以上,但政府或法人股東不受上述限制 | 同股份有限公司,但上限50人 |
表決權之行使 | 一人一表決權 | 無限責任股東一人一表決權 | 一人一表決權,或契約約定按出資額多寡比例分配 | 一股一表決權,但特別股得限制無表決權 | 一股一表決權,但特別股得限制無表決權,或具有複數表決權及特定事項表決權 |
出資轉讓是否有限制 | 其他股東全體之同意 | 得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 | 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董事出資轉讓則需其他股東全體同意 | 自由轉讓 | 章程得明訂股份轉讓限制 |
(二)
| 有限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選任方式 | 經股東 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 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 | 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同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執行一般業務方式 | 取決於過半數之同意。 | 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同股份有限公司 |
損益分配方式 | 章程規定 | 依股東持股比例分配 | 章程規定 |
組織轉換方式 | 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減資或變更其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 | 非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得經全體股東同意,變更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 經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變更為「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
出資型態 | 現金、其他財產 | 現金、其他財產、技術 | 現金、其他財產、技術、信用、勞務(不得超過發行總數一定比例) |
三、建議
創業者可以依自我需求選擇設立公司類型,並可依公司創設階段規劃不同公司類型,以切合當時公司發展的需求,而綜合上述說明,創業者可參照如下建議為公司設立規劃:
(此僅參考,實際規劃仍視創業者之需求,如有任何需要,再請與本所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