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作者:劉芳茵律師
離婚了!我不想給「分手費」:
結婚了,恭喜從兩個家庭成立一個新的家庭,代表未來生活的每一刻都有一個人的陪伴,也表示你的財產是與另一個人共同擁有的開始,意味著如果雙方日後生活期待不同時,也開始會有許多問題要處理,其中財產歸屬或分配就是一個問題。在婚姻關係中,如果你是經濟條件較為富庶的一方,未來還可能要面對夫妻剩餘財產制的問題,亦即在婚姻關係結束時,除了傷心之餘,你可能有要另行支付對方相當於「分手費」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使雙方原已不睦的情感變成更糟。
而為了避免或減少未來「分手費」的支出,你可以這麼做:
- 與另一半約定夫妻財產制:
關於婚姻存續中,夫妻財產的使用分配為何,在法律上可以分為約定財產制或法定財產制兩種,亦即雙方財產之管理,原則上是依法律規定;如果雙方另有約定才是依約定方式管理。
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可知,對方行使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的前提是雙方的婚後財產為法定財產制,所以,要避免對方向你行使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你可以在婚前、婚後拿出一張紙與對方約定以後雙方的財產要如何應用,現行約定財產制有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或是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三種,避免婚姻關係結束時,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問題的產生,雙方要約定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或是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都可以;只是如果我們最終目的,是要根本避免在婚姻關係結束時支付所謂的「分手費」,不要讓雙方開心時對家庭供奉的勞力所得,變成日後不開心的平均分配,在此還是建議雙方將財產的管理運用約定為「分別財產制」,夫妻各自財產各自管理,才是最根本解決之道。還有,提醒一下,雙方約定完夫妻財產制後,可以拿與對方簽署約定的契約書去法院聲請登記,避免對方拿你的財產處分給他人,使他人善意取得財產,造成你的財物損失,才可達保障自我財產最周全之目的。
- 用心經營婚姻關係:
在雙方向戶政事務所登記的那一刻起,代表我願與你共同扶持,攜手面對未來一切困難,執子之手與子偕老,所以婚姻關係的經營,對雙方而言,皆是責無旁貸。這裡之所以建議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要好好用心經營婚姻關係,除了是減少婚姻破裂機率的根本之道外,此在法律上亦有其不同之寓意。
參考前述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可知,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的剩餘財產分配是以平均分配為原則;而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即為其例外,亦即法院在審理夫妻剩餘財產請求之個案時,可以針對雙方的婚姻生活狀況作為剩餘財產分配之判斷。
至於法院判斷的內容有什麼?參考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475號判決:「按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依同條第1項平均分配剩餘財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其立法意旨,在使夫妻雙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累積之資產,於婚姻關係消滅而雙方無法協議財產之分配時,由雙方平均取得,以達男女平權、男女平等之原則。惟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共同生活並無貢獻或協力,欠缺參與分配剩餘財產之正當基礎時,不能使之坐享其成,獲得非分之利益,於此情形,若就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始得依同條第2項規定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以期公允。是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內容及民國110年1月20日修正公布民法第1030條之1第3項:「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可知,只要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共同生活並無貢獻或協力,欠缺參與分配剩餘財產之正當基礎時,不能使之坐享其成,獲得非分之利益,也就是換句話說,在婚姻共同生活中,只要遇到家事就搶著做、好好照顧對方,寵溺對方、專心照顧子女及用心經營婚姻關係時,未來雙方不幸分手了,你可以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向法院主張酌減或免除給付給對方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
綜上所述,終於結婚了,雙方會共同遇到許多柴米油鹽醬醋茶問題,幸運的人,找到那個願與你共同廝守,完成結婚承諾的人;但所遇非人時,所花費的沉默成本已無從追回,此時要適時學會止損,至少將前述方法學起來,未來「分手費」也會付的少一點,才能降低分手時的不甘心,身心靈都早日解脫,以迎向未來璀璨的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