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使用同意書

生效日期;2021年5月1日

壹、個人資料使用告知事項: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下稱「石策」)將依石策隱私權政策向您蒐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並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8條第1項規定,向您告知下列事項,請您詳閱並同意石策為您個人資料之利用:

    一、名詞解釋:

        (一)個人資料:指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二)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

        (三)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

        (四)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五)國際傳輸:指將個人資料作跨國(境)之處理或利用。 

    二、蒐集之目的(依據法務部公告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填載如下,代號及項目名稱嗣後如經法務部公告變更,亦隨同變更之):(一)○二○ 代理與仲介業務;(二)○四○ 行銷(包含金控共同行銷業務);(三)○四七 兩岸暨港澳事務;(四)○五四 法律服務;(五)○六○ 金融爭議處理;(六)○六九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七)○九○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八)一○九 教育或訓練行政;(九)一一六 場所進出安全管理;(十)一三五 資(通)訊服務;(十一)一三七 資通安全與管理;(十二)一四八 網路購物及其他電子商務服務;(十三)一八二 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三、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依據法務部公告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填載如下,代號及項目名稱嗣後如經法務部公告變更,亦隨同變更之):(一)C○○一 辨識個人者;(二)C○○二 辨識財務者;(三)C○○三 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四)C○三一 住家及設施;(五)C一三二 未分類之資料;及因辦理個案服務所需相關資料。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期間: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石策使用您個人資料期間自您成為石策網站內與其所附屬網站的會員日起,至您提出申請終止會員服務或因違反會員服務條款被終止服務日為止。

        (二)地區:石策所在地,及石策所有有關的網站與其所附屬網站。

        (三)對象:石策。但基於履行契約目的情形下,將用作石策進行相關活動推動等用途,以履行與您的契約義務。

        (四)方式:符合個人資料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之蒐集、處理、國際傳輸與利用(例如使用電子文件、紙本或其他合於當時科學技術之適當方式等)。

    五、依據個資法第3條規定,您就石策保有之您的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得向石策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石策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石策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您應為適當之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得向石策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

        (四)依個資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石策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您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石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您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依個資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石策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您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石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您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石策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您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11條第4項規定,您得向石策請求停止蒐集。

    六、前條權利之申請,應填具申請文件。石策得向您請求提出可資確認之身分證明文件;如果是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請出具委任書,並且提供本人及代理人的身分證明文件。如果您不符合石策申請程序或法令另有規定時,權利之申請將會受到限制。

    七、您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您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石策將無法進行和您的聯繫、完成交易、提供服務、身分驗證或處理消費、交易或客訴等等問題,致可能影響您權益或無法進行石策之服務。

貳、為保障您的權益,請定期瀏覽本網站關於個人資料使用告知事項的公告。當本網站所公告的個人資料使用告知事項為修改或變更後,如您仍繼續使用本網站與其所附屬之網站服務,表示您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該個人資料使用告知事項修改或變更後之內容。如果您不同意該個人資料使用告知事項內容,請您立即停止使用本網站與其所附屬之網站服務。

參、您如果對於石策就您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有任何意見或疑問,您可以和石策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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