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劉芳茵 律師
該如何選擇企業組織型態(上)?
賈伯斯(Steven Jobs): 「你想下半輩子繼續賣糖水,還是抓住一個改變世界的機會?」
一、營利組織架構
創業者在創業時可以依「公司法」規定選擇成立公司,公司依公司法第2條規定又可以分為4種,分別為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另外,創業者也可以依「商業登記法」第3條規定創立獨資或合夥組織,或是依據「有限合夥法」成立有限合夥組織。
由此可知,法律提供給創業者許多營利組織的選擇權,而每個營利組織依其組織特性,另有專法規範,本圖為各營利組織與其主要適用法規關聯圖示。
請注意:「凡法令規定應由專門職業人員辦理之業務,尚非公司或商業得登記經營之營業項目,自不得以組織公司或獨資、合夥之事業經營。查建築師係建築師法規定之專門職業人員。是以,「○○○聯合建築師事務所」之名稱自無涉及商業登記法之適用。」(經濟部96年11月15日經商字第09602149510號函參照)
二、組織類型差異比較
創業者在選擇營利組織的前提,應先了解各營利組織差異性為何,俾能挑選適合自己需求的營利組織作為創業的第一步,以下先就「商業行號」、「公司」及「有限合夥」組織差異提供比較供參:
(「公司」組織差異,由「該如何選擇企業組織型態(下)?」另行介紹)
| 商業行號 | 公司 | 有限合夥 |
主要法源依據 | 商業登記法 | 公司法 | 有限合夥法 |
型態 | 獨資 合夥 | 無限公司 兩合公司 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夥 |
設立人資格 | 限制行為能力人需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 有行為能力之人 | 有行為能力人 |
最低設立人數 | 獨資:一人以上。 合夥:二人以上。 | 無限公司:二人以上。 有限公司:一人以上。 兩合公司: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 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 | 一人以上之普通合夥人,與一人以上之有限合夥人 |
事業名稱 | 不得使用「公司」字樣 | OO公司 | 應標明有限合夥字樣 |
名稱專用範圍 | 同一直轄市或縣(市) | 全國 | 全國 |
法人格 | 無 | 有 | 有 |
營業稅稅率 | 小規模營業人: 依特種稅額計算 非小規模營業人:5% | 5% | 5% |
營所稅稅率 | 免繳納,直接歸課出資人綜所稅 | 20% | 免繳納,直接歸課出資人綜所稅 |
股東責任 | 無限責任 | 無限責任 | 有限合夥人:依其出資額負責 普通合夥人:無限責任 |
變更組織 | 獨資可變合夥 | 合夥不得變為獨資 | 有限合夥契約約定之解散事由發生、有限合夥存續期間屆滿及合夥人人數不足,符合要件可繼續經營 |
決議文件 | 無 | 合夥契約書 | 合夥契約書 |
事業名稱 | 不得使用「公司」字樣 | 不得使用「公司」字樣 | 應標明有限合夥字樣 |
名稱專用範圍 | 同一直轄市或縣(市) | 同一直轄市或縣(市) | 全國 |
三、建議
- 商業行號具有設立程序簡單、設立費用便宜之特性,雖股東責任為無限責任,但如創業主所經營的事業風險小、規模小,並預期未來營收不超過121萬元時,因商業行號營所稅依個人綜所稅率以級距計算,營收121萬之稅率為12%,是該類事業之創業主如於創業初期無資力時,似可先行以商業行號方式經營。
- 但日後如商業行號經營規模擴大時,因「公司係依公司法組織設立之法人,而獨資、合夥之商業則係依商業登記法組織設立之事業,二者設立之法律依據不同,故為不同之權利義務主體,自無獨資或合夥之商業變更組織為公司組織之情事。」(經濟部92年5月2日經商字第09200075130),創業主可將原先成立的商業行號註銷掉,另成立一家有限或股份有限公司。